某食品厂与某贸易公司、某金属公司张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顶格惩罚赔偿
【基本案情】
“安牌”“安牌桃酥王”是首批江西老字号,某食品厂系该商标权人。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向某食品公司采购桃酥,向某金属公司采购铁罐桶,在其仓库分装制作成“安牌”桃酥后进行销售。某食品厂认为某贸易公司、张某、某食品公司和某金属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请对上述侵权人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另查明,张某曾为某食品厂的桃酥产品经销商,其明知某食品厂曾为“anpai”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又注册了“anpai”商标, 且张某转让“anpai”商标后已不再是该商标专用权人。市场监督部门曾对某贸易公司向超市销售假冒“安牌”桃酥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未取得授权订购桃酥和铁罐桶后分装成“安牌”桃酥成品销售,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某食品厂商标权。张某作为某食品厂经销商,明知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为某食品厂,还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某贸易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人。另本案中张某已非该“anpai”商标专用权人却仍以商标专用权人身份反诉某食品厂侵权构成恶意诉讼。综上,依法认定某贸易公司及张某构成恶意侵权且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对某贸易公司及张某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了“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民营企业无形资产,维护了江西老字号品牌声誉,充分彰显了江西法院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以司法之力护航公平竞争,激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商标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法治名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