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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难抵亲情裂痕,一纸判决解开收养之困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3-05)案例分析440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经一定的程序依法设立。但是,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不久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收养弃婴,二胎后收养关系破裂

1986年,林立乔、蒙晓琳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后多年未能生育,于是萌生了抱养一个孩子的想法。1990年6月,一名女婴被丢弃在武鸣人民医院门口。林立乔夫妇得知后,决定收养这个孩子。经过所在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武鸣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县民政局的同意,夫妻二人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并进行了公证。从此,这个女孩成为了这个家庭的一员,林立乔夫妇为她取名为林潇潇,这个三口之家满怀希望地开始新生活。

4年后,林立乔夫妇迎来了自己的亲生女儿。随着二女儿的出生,家庭的重心逐渐转移,林潇潇的心理也开始发生变化。从11岁起,林潇潇表现出明显的叛逆行为,与养父母的关系逐渐紧张。她认为养父母偏心亲生女儿,心中积怨日深。尽管林立乔夫妇尽力调和,但林潇潇的叛逆行为并未停止,家庭矛盾愈演愈烈。

2010年,林潇潇成年后嫁到了隔壁村,户口也随之迁出。然而,林潇潇与丈夫矛盾不断,离婚收场。在此期间,她将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娘家未能提供帮助,并将怨气撒向养父母。行事极端的她甚至多次扬言要报复妹妹及其孩子,导致家庭关系迅速恶化,林立乔夫妇感到身心俱疲。

养父母诉称:无法共同生活

面对无法修复的家庭关系,林立乔夫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24年11月,林立乔夫妇向武鸣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林潇潇的收养关系。

林立乔夫妇称,林潇潇因个人性格问题与丈夫闹离婚,却埋怨他们没能给其提供帮助,多次扬言要报复二女儿的小孩,造成二女儿整日提心吊胆,不敢进家。林潇潇的种种行为最终导致与他们的关系极度恶化。他们与林潇潇之间具有事实的收养关系。如今作为养子女的林潇潇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双方关系恶化,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他们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林潇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关系恶化,解除收养关系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立乔夫妇与林潇潇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颁布之前,但已取得民政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公证,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林立乔夫妇将林潇潇抚养至成家立业,已尽到抚养义务。林立乔夫妇与林潇潇因各种原因关系恶化,林立乔夫妇起诉后林潇潇亦未答辩和到庭应诉,导致无法组织调解。双方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符合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武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收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契约,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往往年事已高,正处于需要养子女照料关怀的年纪,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导致养父母面临无人照料、老无所依的困境,也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孝亲敬老的传统品德不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持审慎态度。

该案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认林立乔夫妇和林潇潇双方关系恶化,且林潇潇对林立乔夫妇心生怨念多年,如再继续维持这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林立乔夫妇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双方虽通过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承担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义务,为养子女的生活、教育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在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即便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15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118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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