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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遭追尾,停运损失谁来担?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2-11)案例分析644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网约车逐渐成为大家喜爱的出行方式。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直接带来车辆受损的损失,自己的车辆也会因为修理导致无法正常营业,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费用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傅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3年7月,在经过陬市镇附近红绿灯时被被告朱某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维修8天。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傅告的车辆是营运车辆,停运8天给其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朱某也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傅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停运损失费4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朱某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保险,傅某应向保险公司主张,且自己不知道傅某车辆是营运车辆,不应支付任何费用。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对朱某提供的保险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停运损失确实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内,而事故发生时,傅某正从事滴滴司机工作,持有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其车辆为营运车辆,且傅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车辆维修进出厂时间证明、维修发票等证据材料,确定运营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维修8天进行计算,因此朱某作为事故的侵权责任人,需要向傅某承担停运损失费用。

为了充分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的向朱某解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停运损失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朱某意识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傅某也进行了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朱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向傅某支付了3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网约车主傅某向事故责任人朱某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是于法有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而朱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相关的保险责任条款,同时平常应注意安全行车,避免因此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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