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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备注“自愿赠与”的“特殊数字”大额转账是一般赠与吗?

恋爱期间发生的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小丽在男友小强要求下,一天内转账近17万元并备注“自愿赠与”,却在转账完成后被小强拉黑。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这笔隐含婚恋承诺的“特殊数字”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决小强全额返还。

小丽与小强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购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22万元。基于信任,小丽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7时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2万元。12月14日晚6时,小强将22万元转回给小丽,随后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感情。小丽于当日分四笔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自愿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诈骗风险”被冻结支付。

此后,小强突然断绝联系,小丽察觉受骗后报警。警方初步审查后发现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认为,小强以欺诈手段诱导其作出赠与行为,涉案金额远超日常消费,应属以保持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若小强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169179.42元。

小强辩称,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丽自愿赠与,且数字“520”“1314”具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双方于202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其间赠与行为已完成,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元”“1314元”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然而,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其性质应结合赠与背景、双方经济状况及社会常理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四笔大额款项,包括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总额达169179.42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大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小强主张涉案款项属于一般赠与,但未能合理解释短期内接受如此大额赠与的正当性。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强向小丽返还169179.42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行为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偿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涉及婚恋关系时,大额财物的给付往往隐含对婚姻或长期共同生活的合理期待,而非单纯的无偿赠与。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共计169179.42元,金额包含特殊含义的数字,表面上符合情侣间表达情意的习惯,然而,如此高额高频的赠与显然超出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结合小强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的行为,以及事后迅速失联的事实,足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出于情感表达,而是以维系或发展婚恋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关系破裂,赠与所附条件无法实现时,受赠人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小强返还涉案款项,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彰显了法律对婚恋关系中财产纠纷的合理规制。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朱小旭 梁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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