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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信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协议》、《宽带驻地网共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长安区贾里村投资建设相关管线路由、设备及光缆等,并享有上述设备的所有权。2017年11月,贾里村集体土地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由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王曲街道办)作为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工作。拆迁过程中,王曲街道办未经补偿程序,于同年11月底迳行拆除了某通信公司的上述设备。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义务;二是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权机关按照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进行支付或者专户存储等。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并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而是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迳行拆除了相关设备。王曲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其强制拆除涉案通讯设施的行为违法。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鼓励各类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对土地、房屋与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征收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时,应当优先采用协商一致、自愿搬迁等柔性执法手段,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征收工作,探索多元化安置补偿;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切实解决补偿问题;如需启动强制执行应严格依法实施,不可无视法定程序,对企业和其他被执行人造成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曲街道办在未就涉案通讯设备与某通信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迳行拆除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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