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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未开放区域或野外受伤,能索赔吗?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4-29)案例分析421

 “让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无视规则、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才能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一起因为旅游引发的纠纷中,法院在判决中这样写道。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对游客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赵磊(化名)与同事王某某从武汉到成都出差,二人相约到甘孜藏族自治州海螺沟景区游玩。为近距离拍照、观看景区的城门洞景点,二人无视景区的警示标语和围栏等,翻越栈道围栏,顺着山坡下到底部,并穿行乱石区域,步行至城门洞景点。在拍照过程中,突遇山坡落石,赵磊右腿被落石砸中受伤。后经鉴定,赵磊构成七级伤残,为治疗花费了17.5万余元,为装配假肢花费5万元。

  赵磊将海螺沟景区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景区管理局赔偿各项损失212万余元。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赵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翻越围栏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被落石砸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正如此案例的情况,事实上,游客在景区未开放区域或者野外受伤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强调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游客自身也应遵守一定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申海恩介绍,在游玩时,游客应当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者关于安全旅游、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的警示和说明,不得进入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不参加不适宜参加的相关活动等义务。

  如果选择到野外游玩更应当注意,野外有很多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的区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核心区、缓冲区,不得从事旅游活动。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从事旅游活动。

  申海恩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负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以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等一系列义务,只有在景区等经营者、管理者违反了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才需要依法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游客在景区或者野外受伤索赔时,一条重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申海恩表示,景区禁止进入区域或者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野外区域,一般不会被认定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此外,旅游者违反规定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遭受损害的,若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很可能被认定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旅游者擅自进入禁止区域并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景区等对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负有处置义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否则也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申海恩说。(□本社记者 庄德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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