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家事律师】婚内写借款欠条,离婚后能不认账吗?
【基本案情】 2019年,翠翠与小李是恋人关系,小李向翠翠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2021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向翠翠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从翠翠处借到人民币90000元整(大写:玖万元整),将在2025年7月20日前还清。…
【基本案情】
2019年,翠翠与小李是恋人关系,小李向翠翠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2021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向翠翠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从翠翠处借到人民币90000元整(大写:玖万元整),将在2025年7月20日前还清。”2024年2月,小李在与翠翠大姐的短信聊天中,承认欠有翠翠借款。同年3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因婚育子女探视问题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经当地派出所调处,双方签订了《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监护权归翠翠所有,并由小李归还双方于婚内确认的购房借款9万元。同年11月,法院判决准许翠翠与小李离婚。因小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翠翠遂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小李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系被胁迫所签;《自行和解协议》是在派出所“尽快平息矛盾”的协调下签订,不能构成对借款的确认,故不应当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是审查的重点。
法院认为,《欠条》《自行和解协议》均系小李本人自愿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属于有效债权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小李在与翠翠及翠翠大姐的聊天记录中,已自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应予以确认。
小李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及“欠条系被胁迫所签”,但其未能提交任何客观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同时,小李在自认欠款后又于诉讼中反悔,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小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归还翠翠借款9万元及利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欠条虽然签订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实质是对婚前借款的确认,与普通民间借贷并无本质区别。只要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该借贷关系即受到法律保护。
给借贷双方的提醒:
1.婚前借款于婚内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的,该债权债务关系即受法律保护。
2.起诉人以欠条、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已就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诉讼过程中,主张是因受胁迫才签借条、或否认金钱往来是借款的一方,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3.一方当事人于诉讼外自认了于己不利的事实,进入诉讼后对其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推翻。无故反悔的,有违民事诉讼诚信诉讼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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