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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离婚约定“教育费平摊”,课外培训费用谁买单?

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教育费一人一半”,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根据自己的想法为孩子报名夏令营、外语培训等课外班,另一方是否应当分摊这些费用?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超出基本教育范畴的额外教育费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 龙某(女)与张某(男)曾是夫妻…

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教育费一人一半”,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根据自己的想法为孩子报名夏令营、外语培训等课外班,另一方是否应当分摊这些费用?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超出基本教育范畴的额外教育费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

  龙某(女)与张某(男)曾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小张。2019年7月,龙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张随母亲龙某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至小张年满18周岁。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张的教育、医疗费用,凭发票金额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自2021年4月起,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离婚前,小张已在学习跆拳道。离婚后,小张进入小学就读,龙某又为其安排了跆拳道、夏令营、外语培训等课外培训,各类教育费用共计27870元。因张某长期拖欠抚养费,龙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生活费73500元及教育费278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龙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张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约定合法有效。张某未按约履行,龙某诉请其按约支付拖欠的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教育费,该案中包含小学费用、跆拳道学费、夏令营费用和外语培训费用。其中,小学费用系义务教育必然发生的费用,且跆拳道费用系双方离婚前已经存在的事实,故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该两项教育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夏令营及外语培训虽有提升相关水平能力的可能,但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龙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且参加上述活动前,龙某未就学习培训事宜与张某协商达成合意,故张某对该两项相关培训费用依法可不予分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生活费73500元、教育费1222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离异双方也常常会因子女教育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从而使关系陷入僵局。在处理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时,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家庭温情,共同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是保障孩子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公立常规高中消费的基础性花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

  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培优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高价民办择校费等,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往往不在教育费的强制分摊范围内。作为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给孩子选报兴趣班无可厚非,但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选报前务必与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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