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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农资“忽悠团”销售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化肥厂销售员。2022年2月,张某将与“增值底肥1号伴侣”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208吨化肥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张某昌明知上述化肥系伪劣化肥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7月和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昌又先后两次找到被告人张某订购“复合碳酶功能肥”。后张某提供本厂化肥包装袋,并联系被告人靳某杰等进行生产。靳某杰部分自行生产、灌装,部分交由被告人位某红等进行生产、灌装。位某红生产、销售给靳某杰的化肥金额共计10万余元。靳某杰生产、销售给张某的化肥金额共计15万余元。张某加价后销售给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张某昌将上述化肥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由其自行组织人员先后在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潞城区、武乡县、沁源县,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送货上门为手段吸引农户前往宾馆、酒店听课,雇佣他人担任讲师,夸大宣传化肥效果,销售给当地农户,销售金额共计51万余元。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昌从焦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与“功能性颗粒水溶肥”包装袋标识成分不符的化肥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6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昌销售金额共计19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靳某杰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被告人位某红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经检测,上述化肥均系不合格产品。


  【办理情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昌、张某、靳某杰、位某红提起公诉,对被雇佣从事一般劳务、犯罪情节轻微的部分销售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武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昌、张某在销售化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靳某杰、位某红在生产、销售化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靳某杰、位某红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昌、张某、靳某杰、位某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对靳某杰、位某红适用缓刑。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杰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位某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昌、张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推介会”或者“培训会”。在会议现场,常由团伙成员扮演农业专家或者大学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销、买赠活动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骗参会的农民现场下单。农资“忽悠团”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始终将农资“忽悠团”作为打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被告人张某昌等人在山西省多地销售伪劣化肥,就是采用典型的农资“忽悠团”的犯罪方式。司法机关根据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分层分类处理,对在生产、销售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涉案金额大的人员从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对被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反向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司法机关还积极追缴违法所得,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本案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门店购买农资产品,对走村串户,来历不明的流动商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价格异常低廉并宣传“全能”“特效”的产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购农资后要保留发票、收据和包装、样品,以便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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