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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在贵溪市志光镇柏山村李家组新塘山平整林地时,童某立驾驶装载机铲到了一处墓葬的石头盖板。杨某根、李某明闻讯后,3人先后用铁耙、树枝等工具,挖出2件瓷瓶、3件瓷碗。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贵溪市志光镇柏山村李家组新塘山墓葬为南宋时期的石墓室,属于古墓葬,出土瓷器属于景德镇窑青白瓷,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经江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3件瓷碗为宋代青白釉瓷碗,2件瓷瓶为宋代青白釉魂瓶,均属于一般文物。2024年7月19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结果】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根、童某立、李某明等3人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合伙盗掘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3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对盗掘、损毁古墓葬的行为人,应当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一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促进对涉案地区的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进行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结合3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且3名被告人退回文物并预缴了11256元古墓修复费用,遂均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3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破坏的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古墓葬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历史物质遗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对了解过去、传承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3名被告人非法盗掘古墓葬,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同时也对古墓葬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遵循“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了“惩治犯罪”“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三重目标。在对古墓葬群进行修复时,人民法院践行“修复在先”的司法理念,根据古墓葬群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区域整体性”生态修复,实现了周边人文遗迹与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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