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根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万某根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古玩市场以1800元价格购买米黄釉三足香炉和影青刻花小盏各一件,万某根初步判断该二件瓷器分别系元朝和宋朝时期文物,但仍然以2400元价格卖给胡某庆(另案处理)。经鉴定,万某根买卖的影青刻花小盏、米黄釉三足香炉均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万某根退缴违法所得24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万某根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二件、一般文物八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被告人万某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万某根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万某根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小,结合浮梁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万某根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改判万某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千年瓷都景德镇的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晨光开市,万货如潮”,这里汇聚着来自全国各地的收藏家、爱好者和商家,自发形成了独特的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圈。民间古玩、仿古工艺品、艺术品的合法交易、流通行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历史延续性。由于景德镇市内和周边分布着大量的陶瓷古窑文化遗址,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可能因倒卖行为流入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出售、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倒卖文物行为,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体现了强化文物司法保护的鲜明立场,对于警示、震慑借助民间古董文玩交易市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行为,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凝聚社会公众对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共识等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小,且被倒卖的文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未流失等情节,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了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