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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分居期间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廖某与范某探望权纠纷案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2个月前 (11-02)案例分析315
基本案情廖某(男)与范某(女)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及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两子女随范某生活。分居期间,范某及其家属多次拒绝廖某看望子女。廖某经协商、报警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每月至少探望子女四次。处理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未直接规定,但父母…

基本案情

廖某(男)与范某(女)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及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生活,两子女随范某生活。分居期间,范某及其家属多次拒绝廖某看望子女。廖某经协商、报警均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每月至少探望子女四次。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婚内分居期间的探望权未直接规定,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系法定身份权,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消除。行使探望权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不稳定但尚未完全割裂的状态时,父母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平等且无差异地享有通过探望子女以实现抚养、监护、教育等权利义务,任一方均不得拒绝或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探望子女。本案两子女虽与范某共同生活,但廖某仍享有抚养、探望的权利和义务。范某拒绝廖某探望子女于法无据,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故对廖某要求探望子女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动不应成为亲子情感的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分居场景中父母对子女的情感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直面夫妻婚内分居期间探望权纠纷的司法实践难题,以创新性裁判填补法律适用空白,生动诠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精神。该裁判既彰显司法机关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的责任担当,更通过确立“分居不减损亲子责任”的裁判要旨,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具化为探望权行使的动态方案,是新时代家事审判推动家风建设、弘扬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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