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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受贿的虚假诉讼应当依法惩治 ——柳某与苗某等人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苗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企业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柳某承接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柳某先后向苗某行贿数百万元。苗某在被调查期间,为掩盖受贿事实,与柳某商议,让其通过虚假诉讼把受贿款包装成货物代购款。柳某以仲某(苗某母亲)未履行货物代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仲某偿还柳某代购款215万元。苗某将该215万元退回柳某。待调查结束后,苗某又向柳某要回该215万元受贿款。检察机关经核实,发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代买法律关系,苗某假借其母亲仲某名义虚构货物代买协议,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此外,柳某和苗某还因行贿、受贿犯罪被定罪处罚。

处理结果

经检察监督,法院认为苗某与柳某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民事调解书,目的是掩盖受贿犯罪事实,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柳某的起诉,同时对苗某、柳某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通过行贿、受贿制造交易机会不仅涉嫌违法犯罪,还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委托买卖法律关系仅系当事人为了掩盖行贿、受贿事实的“外衣”。检察机关通过核实后提出监督意见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前先行对虚假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罚款,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合力惩治虚假诉讼、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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