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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9-08)案例分析345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29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修缮义务  推动文物价值利用【要旨】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29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修缮义务  推动文物价值利用

【要旨】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

【基本案情】

宏觉寺建于1390年,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是汉、藏、回、蒙古等民族深度交融的重要枢纽。公元七世纪初,文成公主入藏途经此地,修建了供奉释迦牟尼十二岁等身像的宝座,藏传佛教在此遗址上创建宏觉寺。1951年,十世班禅赴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签订仪式后,中共中央西北局主要负责同志在宏觉寺为十世班禅首次进藏送行。宏觉寺在增进历代中央政府和藏传佛教联系方面发挥了重要桥梁纽带作用,1998年被青海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青海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因历史原因,西宁市某企业于1967年迁入宏觉寺,并在寺内修建车间、办公楼及职工住宅楼。2006年,该企业依照文物保护规定将宏觉寺班禅行宫和一座大殿腾清后交由青海省佛教协会进行修缮,但前香厅仍被作为库房使用,文物主体未得到妥善管理和修缮,已出现下沉、塌陷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立案与调查。2020年6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中区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城中区检察院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经研判符合立案条件。经层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城中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7日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城中区检察院立案后,通过实地勘察、调取档案,查实宏觉寺前香厅被某企业作为库房使用,文物主体除梁架结构保持原状外,屋面塌陷,立柱下沉倾斜,山墙、门窗损毁程度较重。同时查明,西宁市城中区文体旅游科技局(以下简称城中区文旅局)在知悉宏觉寺前香厅主体部分受损,该企业已停止生产、财务状况较差,不具备修缮能力后,未组织开展文物修缮,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2021年1月13日,城中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物专家等参加,对宏觉寺历史价值、修缮必要性及修缮思路等进行公开听证。参加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案涉企业不具备修缮能力,建议其腾退宏觉寺前香厅,由城中区文旅局进行抢救修缮,拆除寺内车间、办公楼。城中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意见。

制发检察建议。鉴于案涉企业不具备修缮能力,城中区文旅局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且宏觉寺前香厅持续处于受损状态,城中区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向城中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宏觉寺前香厅得到妥善保护和有效利用。

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城中区文旅局督促案涉企业搬离宏觉寺。2021年1月28日,该企业腾退宏觉寺前香厅,正式将其交给城中区文旅局进行抢救修缮。同年3月2日,城中区文旅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已制定修缮方案,正在向上级单位申请修复资金。收到回复后,城中区检察院对宏觉寺修缮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城中区文旅局使用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划拨的专项资金,对宏觉寺前香厅进行了修缮;同时,向城中区人民政府报告该案,争取资金用于拆除寺内其他企业生产用房及搬迁补偿。2023年6月,宏觉寺修缮项目竣工。

城中区检察院、城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城中区文旅局等单位走访爱国宗教人士,查阅历史档案资料,深入挖掘宏觉寺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历史价值,以及老一辈革命家在推动西藏和平解放、增进民族团结中的历史事迹。2024年6月,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宏觉寺前香厅打造为“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主展馆,以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主线,展示宏觉寺在增进历代中央政府和藏传佛教联系方面的典型故事及珍贵影像,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实现对文物的有效利用。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损毁危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文物行政部门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组织开展修缮保护。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同时,要注重协同做好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活化利用工作,更好发挥文物在历史研究、文化传承、价值引领、科普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办案检察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兰茜  严淑蓉  于婷婷  刘尚娜

案例撰稿人:严淑蓉  刘尚娜  党春艳  张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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