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司法护航节能减排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基本案情
深圳某容器公司年度超额碳排放4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市发改委要求其限期内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逾期未补缴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深圳某容器公司以其当年用电量、工业产值同比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随后,深圳市发改委告知深圳某容器公司,对于其违法行为,拟从该公司次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并对该公司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深圳市发改委依法举行了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容器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当年度分配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二氧化碳当量,实际排放为6000余吨二氧化碳当量,且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历史排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因此深圳某容器公司关于其用电量同比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深圳市发改委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容器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容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23年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