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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声明放弃继承权=摆脱遗产债务? 律师:免除遗产管理义务须完成管理权的正式移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法律提示 ●放弃继承权与遗产管理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认为放弃继承就可以对遗留的遗产与债务置之不理 ●继承人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覆盖遗产处置全流程,包括遗产保管与保全责任、清算与告知义务及债务清偿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法律提示

  

  ●放弃继承权与遗产管理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认为放弃继承就可以对遗留的遗产与债务置之不理

  

  ●继承人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覆盖遗产处置全流程,包括遗产保管与保全责任、清算与告知义务及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是否还需对遗产及遗留债务承担管理责任,这不仅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关乎继承制度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平衡。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百余万元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放弃继承权不等同于免除法定遗产管理义务,继承人仍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聚焦该起案件,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进,还原裁判逻辑释明法律边界,为公众处理遗产相关事务提供清晰的法律参考。

  

  事件回顾

  

  人走了债还在继承人被判清偿剩余债务

  

  刘军生前为筹措经营周转资金,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借款总额375万元。其中一笔30万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其余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到2022年10月为止,刘军累计向李华及其相关人员归还294.8万元。2023年12月,刘军去世。因剩余借款本息没有还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判决三人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争议较大。阜南县法院通过再审审理,重新核算本息,判令三人在刘军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145万余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刘军之子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三名继承人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接收主体,因此仍是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仅靠放弃继承声明不能免除其法定遗产管理与债务清偿义务。阜阳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三名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律师解读

  

  焦点一:声明放弃继承权就能“不用还债”?

  

  本案判决结果一出,也让“放弃继承权是否就能完全摆脱遗产债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结合本案裁判观点与法律相关规定,叶进表示,放弃继承权与遗产管理义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实践中不能将二者混同,更不能认为放弃继承就可以对遗留的遗产与债务置之不理。

  

  叶进分析,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里的“不负清偿责任”,特指无需继承人以自身的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的债务兜底,而非免除其对遗产本身的管理职责。就本案而言,三名继承人作为刘军的近亲属,即便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要没有依法完成遗产管理权的移交,就仍然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仅能处分自身的继承权利,不能对抗债权人就遗产主张债权的合法权利,也不能自动免除对遗产的管理、清算责任。

  

  焦点二:继承人在遗产管理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实际管控遗产期间,继承人需要承担的管理责任覆盖遗产处置全流程。叶进表示,首要的是遗产保管与保全责任,继承人必须妥善维护遗产的完整与现有价值,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私自处分遗产,这也是后续债务清偿的基础。同时还负有清算与告知义务,需要主动清理核实遗产的范围、种类与具体价值,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合司法机关查明遗产的真实状况。

  

  债务清偿也是遗产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照法定顺序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得在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遗产。而当案件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后,继承人还负有配合司法处置的责任,配合法院开展遗产调查、处置、变现等工作,不得阻碍相关程序的正常推进。本案中,法院判决三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正是基于其实际管理人的身份所产生的法定责任,而非基于继承人身份的偿债义务。

  

  焦点三:放弃继承权≠免除遗产管理义务

  

  针对公众容易混淆的放弃继承权与遗产管理义务的边界问题,叶进也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作出了清晰区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身实体民事权利的处分,核心是放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权利;遗产管理义务是基于对遗产的实际占有、控制状态产生的法定义务,属于事务管理层面的责任。

  

  在免除条件上二者也有明显区别,放弃继承权只需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放弃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要免除遗产管理义务,仅靠单方声明不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依法完成管理权的正式移交,例如推选或指定正式的遗产管理人,或是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将遗产移交民政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法定的遗产管理主体,完成管理权的正式转移。在责任范围上二者同样边界清晰,放弃继承权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会被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个人财产不受牵连。而未免除管理义务时,继承人承担的责任也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责任财产仅指向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会累及继承人自身的合法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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