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矿业公司诉某商业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穿透“名实”不符现象,保护实际权利人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孚某矿业公司与雷某矿业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孚某矿业公司将三处采矿权转让给雷某矿业公司。雷某矿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但因采矿权范围与生态红线及水源地范围重叠而未能办成采矿权过户手续。后因孚某矿业公司未履行另案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查封了上述三处采矿权。雷某矿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为采矿权实际权利人并排除对采矿权的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未批准《采矿权转让协议》并非因协议本身存在无效因素,而系案涉采矿权范围涉及生态红线划定和水源地调整等问题。目前三处采矿权均已调整出生态红线范围,待水源地调整后即可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因此雷某矿业公司对将来取得案涉采矿权产生合理期待具备事实基础。且在采矿权被查封前,雷某矿业公司提交技改申请获得批准后已实施了技改工作,为推进矿山生产经营采取了积极占有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保护和公示效力。因雷某矿业公司已支付了采矿权转让全部价款,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并非雷某矿业公司自身原因,雷某矿业公司对于权利冲突的产生不具有可归责性,依法认定雷某矿业公司对案涉三处采矿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典型意义】
因各种原因,物权登记的权利主体与实际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对实际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认定其可对抗强制执行,依法维护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为同类产权因政策原因暂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民营企业提供维权参照,也为名实不符情况下各类权利冲突的妥善处理树立了司法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