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与某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财政评审义务,构成“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建设公司承接了某城管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60%,尾款在审计决算后2年内付清;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部分须经变更管理审批及财政评审后,以评审审定金额进行资金拨付。施工过程中,应小区业主要求,某城管局同意变更部分设计并新增了工程量。2021年7月,双方经结算确定送审结算价。但某城管局经某建设公司发函催促,仍未将案涉工程报财政评审,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2024年4月,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城管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以报送财政评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合法有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形成送审结算书后,某城管局迟迟不将评审结算书报送财政评审,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之情形,应视为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已成就,判决某城管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城管局不积极履行报送财政评审义务,又以财政评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精神,坚守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助力民营经济在公共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