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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判后回访帮教工作 ——庞某某盗窃案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12个月前 (11-03)案例分析355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未成年被告人庞某某多次伙同同案人盗窃电动车,卖给废品站获利。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7800余元。案发后,庞某某悔恨不已,其家长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案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未成年被告人庞某某多次伙同同案人盗窃电动车,卖给废品站获利。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7800余元。案发后,庞某某悔恨不已,其家长代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案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庞某某作案时未成年、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庞某某和其哥哥在父亲去世后无心向学,母亲忙于生计关心较少,两兄弟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青年,先后因盗窃被判刑。法官对庞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向其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即将刑满释放的庞某某,法院与检察院、民政、妇联等部门协作,整合运用专业律师、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等帮教资源,为庞某某提供回归社会所需的法律支持及心理干预。法院还对已刑满释放的庞某某哥哥开展回访帮教,鼓励其重塑人生。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与社会防卫相结合。本案中,法院积极构建“预防—干预—矫治—回归”全链条体系,将个案审判延伸为社会治理效能,以司法温度修复未成年人成长裂痕,提高未成年被告人社会适应性,预防再次犯罪,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权益保护工作“双促进、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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