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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签约公司不欢而散 男团主播被索赔50万 签订“合作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厦门一传媒公司起诉被法院驳回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李某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刚满20岁,就面临50万元的“天价违约”起诉。

2024年12月,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做了不到两个月的男团舞蹈主播后,李某成因故停止直播。公司随即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违反“合作合同”,拒不参与演艺活动,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最终却因一个关键问题——“双方的关系定义”而被法院驳回。那么,李某成和这家公司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回放:因故终止合作 被签约公司告上法庭

2024年11月1日,李某成与这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艺人合作合同》。合同上写得清楚:李某成是“签约艺人”,公司是“独家经纪方”,双方是“合作”而非雇佣关系。合同还特别注明:“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形成劳动关系。”

签完“合作合同”后的工作日常,却和想象的不一样。2024年12月23日,李某成停止了直播工作。他的理由是:公司既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也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传媒公司很快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这是劳动争议 可先申请仲裁

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成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接受考勤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说明双方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传媒公司按月支付固定的“保底报酬”,并为其申报“工资薪金”个税,李某成没有经营风险,不承担亏损,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特征。而且,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李某成等主播的直播活动,直播账号、场地、设备均由公司提供和管理,李某成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几个方面都可以判断双方的劳动关系。

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不管合同怎么写、怎么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签订“合作合同”“承揽合同”等方式,来规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公司不服上诉后,厦门中院维持原裁定。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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