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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从重惩治固废污染行为

基本案情

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其租用的土地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鉴定,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万立方米,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4万元。随后,某区人民政府进行前期整治,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合计1.13亿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9万元。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垃圾处理厂赔偿上述费用,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垃圾处理厂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在短期内自我恢复,且其不具有修复生态环境能力。鉴于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根据专家出具的《专家说明意见》,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以及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等,可以认定生态修复的工程费用合理有据,遂判决垃圾处理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垃圾处理厂、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厂承担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本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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