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刑事司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全国首案,为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工作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入选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